“开心网”域名之争

2009年5月21日,北京,终于见到“开心网”对簿公堂的新闻见诸报纸及网络中。这是笔者很早就预计到会开战的一场“网战”,原因包括:

首 先,在中国Web2.0经营者刚刚从Blog的“死胡同”中爬了出来,弄出一个“娱乐2.0”的开心网,符合中国近七成网民都有“娱乐第一”的需求。“疯 投”(VC)们眼睛刚刚一亮,接着忽啦一下,遍地都布满了“开心版”网站,市场又被重新瓜分了。显然,VC们最不开心,必须找一个理由给投资人作解释。如 果官司赢了,法官的判词就是最好的解释词。

其次,不久前浙江省评出的2008年十大知识产权争议判案中,杭州“19floor域名争议案”就是以内容判定域名侵权的一个比较“雷人”判案——它根本不考虑域名的属性、注册者持有时间先后、域名属地管辖原则,完全是“中国式”法律及媒体先声夺人地进行了“判决”,去引导公众视野。因此,笔者认为“开心网”对簿公堂有可能是的北京版本。

CNNIC副主任刘志江此前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域名是重要无形资产和战略品牌资产,域名保护应列入企业公司战略。刘志江举了开心网域名遭抢注的例子。刘认为开心网域名遭抢注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例,造成这种局面几方面都有责任。从商业角度来说,陈一舟购买www.kaixin.com域名,创办千橡开心网并不违规。但从开心网经营者程炳皓的角度讲,程炳皓创办公司时域名保护措施做得不够。

刘 志江认为,域名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标识,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域名不再是技术问题,而是经营问题和法律问题,“其实如果企业希望购买域名,应该在企业成 立之初就购买,这个阶段如果购买域名,几千块钱、几万块钱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要等把企业品牌做大了你再去买域名,那就有可能需要上十万、上百万,也就是 说,域名战略是企业经营必须考虑的问题。”

刘志江的观点其实包括了两个角度的问题:一是网站是网站、域名是域名,二是凭域名判断,两个网站“并不违规”。

第一个问题比较易理解:ICANN(互联网名 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创立了200多种顶级域名,既是为了类别(gTLD)上好区分,也是为了国别地区(ccTLD)上好区分,几乎不存在从网站内容角 度去判定域名侵权的制度。域名是以树状结构去避免寻址过程出现“撞车”事件发生,这是技术措施的保障。而从杭州“19floor域名争议案”到“开心网” 侵权案来看,似乎从互联网内容管理角度去给域名价值建立“中国立法形象”,这是一种有违域名本意及域名争议政策的不太好趋势。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域名体系的寻址误导可能性问题:根据ICANN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中关于“域名”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从 这个角度上来说,域名kaixin001.com 和kaixin.com 都不是属于“违规注册”或“等同域名”。根据ICANN及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时投诉才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 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笔者同意刘志江的观点,认为这种以域名作为网站同质化竞争诉讼借口的,是网站经营内容缺乏门坎导致的。网站经营者拿域名判断网站侵权说事,是 对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的误解。如果类似杭州“19floor域名争议案”这种案子成为中国法院的典型判例趋势,建议最高法院考虑世界域名体系结构 及管理政策,然后写一个司法解释。

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是符合全球互联网标准,实现互联网国际化的通则。这也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处理域名争议案中,需要更多地参照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否则随便歧解现有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是漠视国际准则,必然会引起世界同业负面注目。

微软收购biying.com

微软5月底宣布在全球推出历经数年锤炼推出的新搜索引擎品牌Bing后不久,就花费重金从中国知名域名投资人、GZ.COM创办人许扬手中购买了域名biying.com。它是中文拼音“必应”的中文品牌。这也为此前关于Bing中文域名究竟为何的猜想划上了句号:bing.cn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百家姓姓氏“邴”相关,按照CNNIC相关规定,该域名被列入限制注册名单,并不支持在线注册。微软要想注册域名bing.cn,首先得向CNNIC提交书面申请,等待CNNIC审批的困局。而bing.com.cn虽然不在限制注册之列,但属于CN三级域名,微软兴趣也不太大。

用IE浏览器称雄互联网多年的微软公司,一直苦于没有过硬的互联网产品,因此很希望在公司转型中能够抓住产业主导权。2008年微软想通过收购雅虎而介入搜索引擎市场,却未能如愿。为此,微软首席执行官鲍尔默在2008年年终代理商大会上发誓,要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独立站起来,并打算通过发布IE浏览器升级版本等手段,逐渐地让用户习惯使用微软公司搜索引擎入口。

在5月27日《华尔街日报》举办的第六届“AllThingsD”大会上,鲍尔默正式发布了微软新版搜索引擎Bing。为了在搜索引擎市场重新取得领先地位,微软发布了新的搜索引擎品牌采用Bing.com这个全球域名,微软铁定将用“Bing”取代之前的“Kumo”品牌。在此之后,微软已经获得了几乎全部的Bing国别域名,比如bing.com.au(澳大利亚),bing.co.nz(新西兰),bing.ca(加拿大),bing.sg(新加坡),bing.hk(香港),bing.de(德国),bing.fr(法国)等域名。此外,微软已经将Bing注册成为商标。

而为了适应中国网民本土化需求,微软专门启用了“必应”的中文品牌。借此希望在中国本土的搜索引擎市场能与百度、谷歌进行抗衡 。而据专业域名品牌服务机构GZ.COM相关人士确认,此次biying.com等域名的收购是通过GZ.COM旗下的“业界网”完成的。

据了解,域名biying.com原由51.com董事长庞升东先生在2000注册持有,但是却在2003年被放弃掉,而由国外专业域名机构注册。随后,该域名又在2004年由GZ.COM的创办人许扬先生所收购,而此次微软正是向许扬购买此域名,价格应在百万人民币以上。

近十年来,许扬以及他的团队,从雅虎的“一搜”域名,到韩国的SK集团域名,再到此次的微软的“必应”拼音域名,在众多跨国知名企业中文网站域名交易过程,成功策划了一个个为知名企业实现域名价值的案例,被人称为中国最具传奇色彩的域名投资人。

回顾自雅虎中国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众多跨国互联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一一败走麦城,其本土化品牌设计、特别是域名缺陷正成为多个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的一个心中之痛。不过,从Google发布新的中文品牌(“谷歌”及g.cn),到eBay公司社区kijiji将中文信息网站更名为“百姓网”,再到此次微软发布的新中文品牌,无处不凸显出跨国巨头在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后更加重视品牌和产品的本土化。

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仍需借用市场经济之手

中央电视台CCTV-2“经济半小时”栏目在2009年7月5日播出了《职业反盗版团队,一年可赚上千万》内容,它给出的结论是:盗版能让一些不法分子一夜暴富,深圳网尚文化集团推出反盗版维权新方式,实现了 “打击盗版,人人有利”的盈利模式,打盗版俨然变成了一场人民战争,何愁盗版不会越来越少?作为中国最大正版版权商,网尚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 半小时观察”并且这么总结“打击盗版的人民战争”说:做反盗版维权能够致富,这是让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这么多年了,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为反盗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各种法规条例、行政命令三令五申,企业的打假队伍也曾经四处出击,可盗版依然大行其道。盗版越反越多的根源,就在于盗版有利可图,反盗版却常常得不偿失。成本与付出不成比例,最后即使是受害企业也不得不偃旗息鼓,退避三舍。

其实北京网尚这家公司,他们的维权模式做的就是两手:一边打击盗版开道,一边推出价格低廉的正版内容,双管齐下,盗版推出,正版进入。这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现在,打盗版能够赚钱,甚至比做盗版还赚钱,这样,不用政府号召,自然有人积极参与。看来,市场上的问题还是要靠市场手段来解决。

政府在号召打盗版时曾经有“打击盗版,人人有责”这样的口号,但现在看来,如果“打击盗版,人人有利”才更有效,更有推动力。现在,在这种盈利模式下,打盗版俨然变成了一场人民战争。何愁盗版不会越来越少? 这个节目让很多人看后“彻夜未眠”,用其中一些受感染的网友说法:“职业反盗版听起来很不错,商业模式也很简单”、“唉,现在比较关心IT方面有什么样的商机,做软件开发几年了,想考虑转型或者小生意”。显然,这个节目策划者很成功!

本来笔者没有看这个节目,因为节目播出前在北京网尚公司工作的朋友在即时通讯上说有这个节目要推出,所以特意翻看了文字报道。

言归本文主题,笔者与包括北京网尚公司在内的几家影视片经销商有几年交往,大体上是了解国内影视片经销商产业链的一些情况。目前影视片的版权批发灰色产业链由是下列几个环节构成:

首先,影视片商(版权人)拥有版权人的所有权利。但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时,有两种情况会让问题复杂化:一是当涉及多个版权人时,需要全部授权才能有独家授权的充分法律依据;二是跨国、港澳台影视片需要有涉外司法(外交)认证问题。

影视片商(版权人)给影视片经销商(批发商,一级代理)授权根据地区排他许可,而有“独家”与“非独家”两种方式。而定价方式也因此而差异很大。而“版权授权许可”同样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只给“独家”反盗版维权授权、另一是不具有反盗版维权授权的“非独家”授权。换句话说,影视片经销商(批发商,一级代理)并非都具有反盗版维权授权的授权。

其次,影视片经销商(批发商,一级代理)是从影视片商(版权人)那里获得“独家”或者“非独家”经销影视片再分销给下一级(或者直接用户)经销影视片商的商业公司。

从事这类业务的公司往往能提供给下一级(或者直接用户)经销影视片商操作平台(软件)或者硬件,例如北京网尚文化公司像卖手机一样卖的iWatch(影视片盘库),相当于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做影视片“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它们的营销模式一是卖影视片“整体解决方案”盈利,二是在有“独家”影视片经营过程从事反盗版维权授权创收。因此,它们的经营链条一开始可能就走两条线:卖正版与打击盗版。由此才派生出一个“职业反盗版”服务链。

以北京网尚文化公司为例,它在网吧市场中就一直在边卖正版边打击盗版。只不过在网吧市场是业务部操办,而打击盗版是法务部操办,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影视片代理商(二级代理)抨击它是以“打击盗版”名义威胁网吧购买网尚影视片。但是,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五洲回响)这些比较小规模公司,打击盗版维权都是自己做。

第三,影视片代理商是从影视片经销商(批发商,一级代理)直接拿到再分销给下一级(或者直接用户)经销的商业公司。通常它们只能拿到一个地区(省市、地级市)的代理权。这里根据影视片经销商的授权就有“卖正版”与“打击盗版”两个授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卖正版”授权是合法、有效的。而“打击盗版”的授权是不合法的,因为只有影视片商(版权人)指定的授权才有效,这才是笔者称它为“灰色”产业链的理由。

上文提到中央电视台CCTV-2“经济半小时”栏目在2009年7月5日播出了《职业反盗版团队,一年可赚上千万》内容就是讲这个“灰色”产业链的“致富”故事。

事实上,影视片版权维权代理通常是有三类人,第一种是影视片商(版权人)代理律师,他们是本企业员工。第二种是协助取证影视片代理商(二级代理),例如《职业反盗版团队,一年可赚上千万》节目中的李智勇先生。第三种是协作(授权)法律事务所律师,象上述节目所介绍的:记者了解到,2007年网尚文化公司派出的各路人马同时在全国十多个城市和地区铺开了这种职业维权行动。经过两年摸索,已经形成了与律师事务所、公司、行内人士以及行外人士合作的四种维权模式。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50家律师事务所、400多位律师加入了进来。另外,还有行业内60家公司、行业外30家公司与个人总共700多人加入了与网尚合作的维权队伍。

这里有二个问题是节目中没有讲到的:一是这方方面面的维权预期利益《对赌协议》条款,即维权取证成本垫付风险与维权诉讼失败时的成本分摊。简单来说,也就是谁来支付“取证成本”,以及维权诉讼判决索赔不够成本甚至失败时,谁去支付这些费用的问题。二是时间成本的利益风险。一个知识产权案从取证到判决(终审)生效,没有6个月往往难有结果。有时即使胜诉,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才有见到回报的希望。这是一个漫长的时间成本。在笔者了解到的曾经受理过、打算介入影视片版权维权代理律师事务所中,这几年不愿参与、退出的不是个别现象。

因此,有人把那些愿意接受维权预期利益《对赌协议》条款、仍然参与影视片版权维权代理律师称之为“缺业务律师”。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影视片版权维权取证是各地公证机关乐于接的订单。因为往往一次可以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公证费收入,而这一笔维权取证费用往往取之于被告(法院判断认定为侵权方)身上。

这里有一个很生动的个案可以说明影视片版权维权诉讼对产业的整合影响:2007年11月,美国电影协会五大电影片商,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6起诉讼,指控捷报网运营商北京捷报公司向网吧用户非法提供这些公司版权所有的电影下载和观看权,其中包括《全民情敌》和《加勒比海盗2:亡灵宝藏》。此举侵犯了上述公司的著作权。这五大公司要求捷报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人民币320余万元,北京捷报公司经历此案之后,又遭遇到其他诉讼,最后被迫把网吧院线用户服务转手卖给北京网尚公司,仅保留网站影视片内。

好了,关于中国版权批发灰色产业链揭秘就写这些。它也许对于想介入影视片版权维权代理业务的人有些启发。此文其实想回答一个网友向笔者提到的一个很有意思问题:“媒体上报道的是不是只说成功的,还有很多不成功的没有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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