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的类别
•域名被控侵犯商标权的
(1)商标权人指控非商标权人域名注册侵犯商标的;
(2)相同商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的争议。
•域名被控侵犯“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记权的
•域名被控侵犯形象权的
(1)侵犯姓名权争议;
(2)侵犯虚构形象权的争议。
现行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域名争议可能遇到的问题
•司法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
(1)程序所需的时间过长
(2)严格遵守现有法律规定
(3)域名自身的法律地位不利
•仲裁可能遇到的问题
(1)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较小
(2)受现行法律规定的制约
(3)裁决的执行需要法院的辅助
变通解决的意义与优点
•什么是变通解决:
域名系统内部运作的特殊机制;
(1)由独立、中立性机构负责,本着快速、便捷、非盈利的原则解决;
(2)专家组独立行使裁决权;
(3)在认定注册于名誉商标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裁决结果仅限于:
a.撤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b.将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4)变通程序的裁决服从于司法裁判及仲裁裁决。
(5)不具有“公权行为”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对象;
(6)仅对“恶意”注册的域名适用。
•变通解决的优点:
(1)基于注册协议而运作,对于域名持有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所需时间短,解决速度快,成本低;
(3)仅需注册机构执行,无需法院介入;
(4)适用内部规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法律。
解决商标与域名争议的核心规则
•对抗注册域名的实质性要件
•域名注册与使用“恶意”的认定
•用以否定“恶意”的理由
•域名的“反向侵夺”
•域名注册机构等在变通解决程序中的地位
对抗注册域名的实质性要件
•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被投诉的域名与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
•域名持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设计没有任何可受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有“恶意”;
•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已经或者极有可能给投诉人造成损害。
域名注册与使用“恶意”的认定
•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向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超过其注册时支付的费用,具有明显的获利意图;
•域名持有人将“多个”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设计注册为域名,而且注册后并未真正使用,目的仅在于阻止商标权人的域名注册;
•域名持有人在使用有关域名的网站或网页上实施诋毁、贬损商标或商标权人声望、名誉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
•域名持有人为营利目的,通过制造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
用以否定“恶意”的理由
•投诉人就有关设计获得商标权之前,被投诉有域名已经注册的。
•注册域名是域名注册人或其密切关系人的姓名、名称、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或者域名持有人或其近亲属、关系人对该设计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或利益的。
•在收到任何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一直在正常地地使用该域名,或者在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已因而获得相当知名度的。
•注册并使用该域名并非出于营利目的,也没有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或其他受保护标记及其权利人声誉的主观过错。
域名的“反向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其他人恶意争议注册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其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并未受到域名注册及使用的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
•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前面提到的任何恶意,而投诉人利用行政解决程序的目的在于不合理地剥夺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
•投诉人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且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的;
•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任何权威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域名注册机构等在变通解决程序中的地位
•域名注册机构不充当域名争议的仲裁人;
•域名注册机构、注册簿机构及其他与域名注册、管理有关的机构不属于域名争议的当事人;
•上述机构对于因域名注册及使用给注册人及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损害均不承担责任;
•上述机构必须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变通解决程序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并无条件执行有关程序所作出的裁决。
域名注册机构的法律责任
•系统故障和人员失误的责任
民事主体:格式合同,免责条款
行政授权机构:国家赔偿
•知识产权责任
中立的域名管理机构
政府有关法规
CNNIC域名争议实施
•与争议机构的协议
•争议机构章程
•争议程序规则
CNNIC争议解决办法下一步的发展
•扩大保护范围:如商号等
•争议解决办法由政府发布作为行政法规
F域名争议的类别
•域名被控侵犯商标权的
(1)商标权人指控非商标权人域名注册侵犯商标的;
(2)相同商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的争议。
•域名被控侵犯“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记权的
•域名被控侵犯形象权的
(1)侵犯姓名权争议;
(2)侵犯虚构形象权的争议。
现行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域名争议可能遇到的问题
•司法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
(1)程序所需的时间过长
(2)严格遵守现有法律规定
(3)域名自身的法律地位不利
•仲裁可能遇到的问题
(1)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较小
(2)受现行法律规定的制约
(3)裁决的执行需要法院的辅助
变通解决的意义与优点
•什么是变通解决:
域名系统内部运作的特殊机制;
(1)由独立、中立性机构负责,本着快速、便捷、非盈利的原则解决;
(2)专家组独立行使裁决权;
(3)在认定注册于名誉商标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裁决结果仅限于:
a.撤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b.将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4)变通程序的裁决服从于司法裁判及仲裁裁决。
(5)不具有“公权行为”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对象;
(6)仅对“恶意”注册的域名适用。
•变通解决的优点:
(1)基于注册协议而运作,对于域名持有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所需时间短,解决速度快,成本低;
(3)仅需注册机构执行,无需法院介入;
(4)适用内部规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法律。
解决商标与域名争议的核心规则
•对抗注册域名的实质性要件
•域名注册与使用“恶意”的认定
•用以否定“恶意”的理由
•域名的“反向侵夺”
•域名注册机构等在变通解决程序中的地位
对抗注册域名的实质性要件
•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被投诉的域名与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
•域名持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设计没有任何可受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有“恶意”;
•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已经或者极有可能给投诉人造成损害。
域名注册与使用“恶意”的认定
•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向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超过其注册时支付的费用,具有明显的获利意图;
•域名持有人将“多个”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设计注册为域名,而且注册后并未真正使用,目的仅在于阻止商标权人的域名注册;
•域名持有人在使用有关域名的网站或网页上实施诋毁、贬损商标或商标权人声望、名誉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
•域名持有人为营利目的,通过制造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
用以否定“恶意”的理由
•投诉人就有关设计获得商标权之前,被投诉有域名已经注册的。
•注册域名是域名注册人或其密切关系人的姓名、名称、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或者域名持有人或其近亲属、关系人对该设计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或利益的。
•在收到任何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一直在正常地地使用该域名,或者在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已因而获得相当知名度的。
•注册并使用该域名并非出于营利目的,也没有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或其他受保护标记及其权利人声誉的主观过错。
域名的“反向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其他人恶意争议注册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其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并未受到域名注册及使用的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
•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前面提到的任何恶意,而投诉人利用行政解决程序的目的在于不合理地剥夺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
•投诉人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且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的;
•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任何权威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域名注册机构等在变通解决程序中的地位
•域名注册机构不充当域名争议的仲裁人;
•域名注册机构、注册簿机构及其他与域名注册、管理有关的机构不属于域名争议的当事人;
•上述机构对于因域名注册及使用给注册人及其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损害均不承担责任;
•上述机构必须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变通解决程序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并无条件执行有关程序所作出的裁决。
域名注册机构的法律责任
•系统故障和人员失误的责任
民事主体:格式合同,免责条款
行政授权机构:国家赔偿
•知识产权责任
中立的域名管理机构
政府有关法规
CNNIC域名争议实施
•与争议机构的协议
•争议机构章程
•争议程序规则
CNNIC争议解决办法下一步的发展
•扩大保护范围:如商号等
•争议解决办法由政府发布作为行政法规
